不合理高价不是第三人“善意”与否的判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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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理高价不是第三人“善意”与否的判判断依据

    法律随笔lawbus2017-12-04 20:2062100A+A-

    善意取得构成的要件包括:处分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受让人无重大过失、转让物已登记或者交付。对于物权受让人来说,其“善意”必须同时具备“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两项构成要件。判断受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要综合交易对象、场所、时机等多方面考虑,其中交易价格就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我国《物权法》将“合理价格”与“善意”并列,作为善意取得独立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实际上,如前文所述,合理价格是判决受让人是否有重大过失的考量因素,亦是受让“善意”与否的考量因素。

    善意取得中,价格不合理通常指不合理低价,比如一部市值6000元的崭新笔记本电脑以600元低价出售时,如果受让人“坦然受之”,即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就可能被认定明知处分人无处分权。那么,不合理高价能否成为第三人“善意”与否的判决依据?比如上述笔记本电脑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

    法律巴士认为,不合理高价并不能证明受让人的非善意,反而能证明其更为善意。在非强买强卖的情景下,受让人愿意出更高的价格(比如拍卖),只能表明其希望得到转让物的迫切心情。只要受让人渴望得到,无论其是否知道处分人是否为无权处分,都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而不让他人获得。如果受让人知道处分人为无权处分而有渴望取得转让物,其应当以此为把柄压低价格而不是自愿付出高价。

    所以,单纯不合理高价无法证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是第三人“善意”与否的判判断依据。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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