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起诉迪士尼败诉在先 华东政法学生再起诉胜败未知 但愿逆转侵权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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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起诉迪士尼败诉在先 华东政法学生再起诉胜败未知 但愿逆转侵权现状

    法律随笔lawbus2019-08-19 0:1493970A+A-

    近日媒体报道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小王起诉上海迪士尼乐园运营方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一案,又将迪士尼乐园对游客禁带食物、翻包检查一事掀至讨论高潮,甚至有自媒体爆料小王已经败诉。实际上小王今年起诉的这起服务合同纠纷并未结案,自今年4月23日在浦东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以来,截至今日尚在审理当中。个别自媒体爆料的所谓结案,甚至是贴出打码的裁定书落款为2018年,并非本案,而是2018年上海正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召因同样原因起诉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被裁定不予受理。

    律师起诉迪士尼乐园被不予受理

    2018年5月2日,王军召律师一行五人到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时,安检人员开包检查发现了食品,大家被迫扔掉所带食品,但是王军召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2018年6月21日,王军召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6项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原告进入“上海迪士尼度假区”时对原告随时携带的背包进行搜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2、确认被告“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条款无效;3、确认被告禁止原告携带食品入园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4、判令被告赔偿因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元钱;5、判令被告在全国性纸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浦东新区法院2018年6月23日收到起诉材料,2018年8月24日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2018年9月6日,王军召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9日被驳回上诉,理由是:原起诉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12月21日,王军召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2019年1月11日修正并补充了再审材料;2019年3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目前还没有结果。

    不予受理的理由可笑至极

    其实法律巴士(www.lawbus.net)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理由是很荒诞的,毫无法律逻辑可言,措辞更是很不严密,其说理部分原文摘录如下:

    本院认为,企业由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被起诉人的经营方式已形成商业模式和国际惯例,并且也得到中国官方的认可,起诉人将“开包检查”和被告知“不得携带食品入园”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曲解,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争议不成立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起诉人之起诉于法无据,依法不成成立。

    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可以分成两大部分:一是迪士尼乐园禁带食物、翻包检查是商业模式、国际惯例,且中国官方认可;二是该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两部分理由都是可笑至极的。

    无论什么样的商业模式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而国际惯例更是扯淡,根本不存在游乐园开包检查的“国际惯例”,况且国际惯例只用于参考且一般用于涉外裁判;官方认可简直就是荒谬至极,请问是中国的哪个机构、哪个部门认可了,有没有官方文件对该“认可”予以支持?法官写裁判文书应当严谨而认真,任何事实的认定都应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而非信口就来。

    再说第二部分理由,是否受理起诉属于程序审查,是否构成侵权属于实体审查。前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后者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实体法。而该裁定不仅在程序审查阶段干了实体审查的事,而且还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规定哪些行为构成侵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权。

    查了下裁判文书,一审裁定的审判员是边宇海。相信边法官能在2018年以审判员身份出具裁定书,应该是过了司法考试的员额法官,但是一名员额法官写出这样的裁定书实在匪夷所思。

    败诉已有先例

    类似的事情,迪士尼乐园并不是第一件。据媒体报道,长隆野生动物世界在2013年就因“禁自带食物”被消费者以侵害消费者权益起诉。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消费者均败诉。

    该案裁判文书可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一审案号(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093号,二审案号(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325号。

    构成侵权于法有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6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27条更是明文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合同内容无效。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禁带食品甚至开包检查是妥妥的侵权行为。至于法院为何选择性适用法律,难以理解。

    其实,去大型游乐园游玩往往是一天,游客根本不愿意带很多食物,因为背着很累,尤其是水,既占空间又占重量。选择带是因为园区里的食品实在贵的离谱,像上海迪士尼,三口之家一顿正餐消费高达五六百,还不一定能吃饱。除此之外,有些有胃病或者特殊疾病的游客,更是需要随时补充零食或者特殊食品,带的话也只是带一些小零食。游乐园从园区管理角度,禁带例如瓜子等容易造成园区污染的食品或者玻璃包装等容易造成伤害的食品,无可厚非,但是一律不允许携带,甚至开包检查,不仅是矫枉过正,更是违法行为。

    小王的起诉是个很简单的案子,但是4月开庭至今尚未判决,加上王军召律师的再审亦无结果,希望是上海法院在认真研究类似案子,最终给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尤其是小王不仅是自己起诉,开庭后还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提出了公益诉讼举报意见,检察院已将该公益诉讼线索及时交办。

    俗话说三人成众、三木成林,希望王军召律师的再审申请、小王的起诉、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三管齐下,能够逆转侵权现状。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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