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学生起诉迪士尼调解结案 侵权或许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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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学生起诉迪士尼调解结案 侵权或许依旧

    业界动态lawbus2019-09-13 16:3839550A+A-

    今年8月19日,法律巴士(www.lawbus.net)发表了《律师起诉迪士尼败诉在先 华东政法学生再起诉胜败未知 但愿逆转侵权现状》一文,当时期望在王军召律师再审申请、小王的起诉、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下,能够逆转侵权现状。但是很可惜的是,华东政法学生小王诉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调解结案,法院规避了对迪士尼禁带食品及搜包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

    据媒体报道,调解结果是对于小王的损失46.3元,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上海迪士尼乐园运营方)补偿50元。

    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一般有判决、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三种。其中判决直接体现法院对案件纠纷的判断,一份判决书需要有事实与说理两部分。法院需要认定根据庭审采信的事实,以及对事实进行释法明理进行是非判断。而调解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系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只要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就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

    比如说,一个借贷纠纷,被告欠原告10万元。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只要被告偿还5万元,剩下的不要了,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那么该借贷就变成了5万元。但是只要原告不放弃其中部分债权,法院来判决的话,是不能少判一分钱的。

    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调解书无须上网公示。所以目前也无法查询到该案调解书原文。如果像媒体报道的那样,迪士尼是“补偿”而非“赔偿”,那么被告就是不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补偿并非法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是更倾向于一种非过错下的主动性行为,比如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无过错方对损失方的人道主义补偿。

    虽然小王获得了损失“补偿”,但是从消费者权益角度讲,却是“权利”败给了“势力”,以迪士尼乐园为代表的侵权行为或许依旧!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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