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出资人可以起诉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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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买房,出资人可以起诉确权

    民商事lawbus2017-12-20 22:1271480A+A-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那么,借名买房中,出资人是否可以起诉确权?先看一个案例。

    公司开发一栋住宅,规定只能卖予公司职工。公司某领导之子甲非公司职工,但预购房屋,于是由其出资但借名公司职工乙的名义购房。房屋交付后,甲装修后一直居住其中。甲一直保管房产证原件,后乙以遗失为由补办了一份房产证。甲欲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被乙拒绝。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所购房屋为甲所有。一审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出资人甲,援引的正是《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就是甲是否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判决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点:1、甲乙均主张由其支付购房款,但是甲提供了系列证据证明,而乙没有证据;2、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十余年,如果房屋是乙购买,十多年的时间任由他人装修、居住、使用而不管不问、不收取费用,有悖常理。

    在《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性质》一文中,法律巴士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实际生活中不排除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法律巴士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一文也指出了借名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正式这种情况之一。《物权法》第33条只是原则性规定,《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则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明确了法院应当对真实权利与登记权利不一致情况下,真实权利的确权请求予以支持。

    实务中,判断不动产真实权利人,可综合考虑以下四点:

    1、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原件由谁保管。一般情况下,借名买房,出资人会自己保管权证原件,而不会交与被借名人,可由此推出买房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谁支付。借名买房,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水电费、物业费等等,当然由真实权利人自己支付,除非出资人只是代付而不是买房,这就需要被借名人举证证明。

    3、房屋由谁处置。借名买房,真实权利人当然是自己居住或者出租给他人,而不会将房屋交与被借名人。

    4、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等。

    以上四点须综合考虑,结合相关证据达到内心确认。

    本文链接: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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